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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告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煜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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