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煜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6號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煜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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