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益銳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