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0號
- 原告
- 福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巷5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