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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尚有10,692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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