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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告
序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和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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