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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優貝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12,500,000元,依原支付命令聲請日(民國98年2 月11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價格1 日圓兌換0.3803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柒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經本院於98年4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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