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