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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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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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