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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孟芳高敏俐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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