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6號
- 原告
-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技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於98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