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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告
萬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98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正本中關於「萬能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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