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646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5,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