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0號原 告 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