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 律師
- 被告
- 美商精微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馬靜如律師
余筱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余筱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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