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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銘勇吳靜怡梁智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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