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