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王政清 鄭依虹 林玉修 胡繼趙 温盛龍 前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莊智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八年度重智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莊智惠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智院真勤100技協2字第1000001480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莊智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8年度重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