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應償還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豪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天,以傳真方式表示因其公司業務繁忙,不課派員前來說明為由而具狀請假,惟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且被告均豪公司應具一定規模,殊難想像無法派員說明之情況,是被告均豪公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憶公司)於民國97年9月30日與原告訂立出貨後發票融資 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循環動用額度,單筆額度最長以180天為限,並予原告訂有授信契約書,依上 開約定,訴外人七憶公司可隨時以營運往來客戶之應收帳款發票辦理融資。是以,訴外人七億公司持應開立予被告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向原告辦理融資,原告依約於96年8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告知訴外人七億公司將 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原告,並請被告將應給付之貨款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所提供之訴外人七億公司備償專戶,而被告於96年8月29日收執存證信函。詎料,被告於應給付貨款日未 匯入款項,計欠發票金額24,558,342元及其利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被告即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債權讓與及給付價金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表示:被告公司與訴外人七憶公司間往來交易情形,尚待最後之驗收與保固等,以確認訴外人七憶公司得請領之金額即本件債權讓與之金額為何,且正與原告協商中等語。為此,爰聲明請求:(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獲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本票、授權書、綜合貸款與債務擔保同意書、銀行授信增補契約書、訴外人七憶公司出貨單、被告均豪公司採購單、被告均豪公司統一發票、存證信函與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僅以書狀表示其與訴外人七億公司間之往來情形,尚待最後之驗收與保固以確認云云,惟其並未否認與訴外人七憶公司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且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而被告所為正與原告協商中之陳述,亦經原告表示兩造並未達成合意等情;是依據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給付價金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書棼 附表: ┌─────┬────┬─────┬────┐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應償還日│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595,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2,940,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840,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BU00000000│97.10.27│679,000 │98.04.24│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450,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34,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1,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360,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679,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679,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940,000 │98.05.31│ ├─────┼────┼─────┼────┤ │CU00000000│97.12.01│281,342 │98.05.31│ ├─────┼────┼─────┼────┤ │CU00000000│97.12.17│3,710,000 │98.06.15│ ├─────┼────┼─────┼────┤ │CU00000000│97.12.23│690,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225,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674,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1,260,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1,260,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291,000 │98.06.20│ ├─────┼────┼─────┼────┤ │CU00000000│97.12.23│630,000 │98.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