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58,3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2,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