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日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水利和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8,216元,該 項裁定已於98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書記官 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