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日立先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水利和
- 被告
-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 統一編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8,216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