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全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9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8,7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00 元,尚不足704,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