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3樓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84,811元,應繳裁判費194,952元,尚不足193,952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