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 告 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20,784,811元,應繳裁判費194,952元,尚不 足193,952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