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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盧玉潤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聲 請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號戶) 相 對 人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移送訴訟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無合意管轄之適用,且依相對人即原告主張之事實,原物料採購合約書約定,合約期間自民國97年1 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相對人即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係在95年以前交貨,相對人即原告並未依契約第3 條第2 項履行,而相對人即原告若依民法第227 條不完全給付請求,本院亦無管轄權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即原告自94年起至97年均與聲請人即被告簽訂採購合約書,向聲請人即被告訂購貨物,於所簽訂之訂購單第15條,雙方均明定就訂購合約所生之紛爭由臺灣新竹地法院管轄,有訂購單附卷可參。而民法第227 條屬債之契約關係履行所生之不完全給付,依原告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乃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前述訂購合約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認聲請人即被告未依前述訂購合約為完全之給付而請求賠償,均係基於採購合約所生之紛爭,自符合前述法條所定合意管轄之範圍,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管轄,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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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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