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聲 請 人
-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經本院於98年4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