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DIOSTECH CO.,Lt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DIOSTECH CO.,Ltd.(韓國公司) -ci 法定代理人 甲○○○ ○○○ 里15 被 告 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8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