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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茂偉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其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若未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本件聲請人雖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惟因其支票金額及發票日期均為空白,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而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232號裁定駁回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誤,則公示催告之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001 │茂偉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空 白 │ 空 白 │ 0000000 │ ││ │司 │新社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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