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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峰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10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2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9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3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8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4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7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5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5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6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6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7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4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8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3月1日 │16,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009 │峰鼎電子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3月1日 │32,000元 │AV0000000 │ ││ │限公司乙○○ │竹科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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