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盧鑫建材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盧鑫建材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7年12月5日 │34,319元 │AH0000000 │ │ │ │司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