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順珍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誼虹科技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12月2日 │18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新豐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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