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號聲 請 人 華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銘迪工業社│第一商業銀行│98年1月10日 │132,300元 │0000000 │ │ │ │潘明田 │新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