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吳靜怡
- 當事人富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0號聲 請 人 富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進坤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1月10日 │4,200元 │IX0000000 │ │ │ │限公司田炳坤 │東竹北分行 │ │ │ │ │ ├──┼───────┼────────┼──────┼───────┼─────┼──┤ │002 │進坤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11月10日│5,460元 │IX0000000 │ │ │ │限公司田炳坤 │東竹北分行 │ │ │ │ │ ├──┼───────┼────────┼──────┼───────┼─────┼──┤ │003 │勤坤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97年11月20日│3,15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田明港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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