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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湧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莊皓尹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7月15日 │38,800元 │QA0000000 │ ││ │ │社東南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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