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湧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莊皓尹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7年7月15日 │38,800元 │QA0000000 │ ││ │ │社東南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