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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請人
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0號7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附表:股票                                                                         98年度除字第29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1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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