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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請人
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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