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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黃大展即大展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昇殿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8月30日 │130,600元           │0000000               │        │
│    │司李新萍      │分行            │            │                    │                      │        │
├──┼───────┼────────┼──────┼──────────┼───────────┼────┤
│002 │昇殿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6月16日 │20,000元            │0000000               │        │
│    │司李新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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