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黃大展即大展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昇殿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8月30日 │130,600元 │0000000 │ │ │ │司李新萍 │分行 │ │ │ │ │ ├──┼───────┼────────┼──────┼──────────┼───────────┼────┤ │002 │昇殿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6月16日 │20,000元 │0000000 │ │ │ │司李新萍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