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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請人
瑋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瑋霖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瑋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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