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台灣山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1室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1室
- 訴訟代理人
- 乙○○
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 支票號碼「AH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H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