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後,准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8年10月9 日,故至99年1月9日申報權利期間方屬屆滿,聲請人應於99年1月10日起3個月內方得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之98年11月20日即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有本院收文戳記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從而,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 │ │ ├──┼───────┼────────┼──────┼───────┼───────┼────┤ │001 │遠航企業社張介│台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811,946元 │AC0000000 │ │ │ │銘 │ │ │ │ │ │ ├──┼───────┼────────┼──────┼───────┼───────┼────┤ │002 │永航企業社林壯│台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788,900元 │AB0000000 │ │ │ │駿 │ │ │ │ │ │ ├──┼───────┼────────┼──────┼───────┼───────┼────┤ │003 │新埔通訊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20日 │72,720元 │AA0000000 │ │ │ │司彭士娥 │新埔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