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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許翠玲

  • 原告
    吳振銘即家宏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吳振銘即家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江靜玲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川和股份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7月8日 │52,500元 │H02824 │ │ │ │司孫明海 │社南寮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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