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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吳振銘即家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 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一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川和股份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7月8日  │52,500元            │H02824                │        │
│    │司孫明海      │社南寮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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