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統新玻璃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今昱玻璃儀器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14,192元 │BS-0000000 │ ││ │限公司薛劍鋒 │竹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