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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統新玻璃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今昱玻璃儀器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14,192元 │BS-0000000 │ ││ │限公司薛劍鋒 │竹科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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