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中關於聲請人執有「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