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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請人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興隆發電子股份│臺灣土地銀行新工│96年9月10日 │31,500元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002 │昕琦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9月1日  │47,250元    │AH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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