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雷雪琴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3,321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張文輝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37,67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11月21日│119,20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10月24日│96,500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5 │陳范鵬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1日 │65,815元 │X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6 │順興百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59,956元 │XB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7 │寶禾百貨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5日 │89,130元 │EN0000000 │ │ │ │司陳彭保雲 │分行 │ │ │ │ │ ├──┼───────┼────────┼──────┼──────────┼───────────┼────┤ │008 │葉添福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4,900元 │C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9 │温惠蘭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97年9月30日 │15,590元 │EN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