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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同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7ND0000000-0 │ │ 1 │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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