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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吳靜怡

  • 原告
    黃桂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黃桂德 田聖心 林應鑑 黃文龍 邱金龍 張振隆 張國柱 羅世偉 劉忠文 李思品 徐弘縣 彭金聲 劉燕經 周柳裕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 劉志鵬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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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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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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