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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乙○○
被告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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