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債 權 人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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