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裕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煒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蔡永裕、蔡鴻煒、蔡純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