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法定代理人
蔡鴻煒
法定代理人
蔡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昱力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蔡永裕、蔡鴻煒、蔡純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