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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

債權人
觀日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派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派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265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住新竹市○○路265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派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新竹市香山區○○里○○街356巷4號、法定代理人甲○○住新竹市○區○○里○○鄰○○路245號5樓」。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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