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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黃信吉
即債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信吉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2月26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0年2月16日以新院燉民政99司執消債清1字第0334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務人黃信吉      │
├──────────────────────────┤
│⑴土地:台南市○區○○段873地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
│  建物:台南市○區○○街44巷10號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為│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稅籍資料一樓面積40.7平方公尺,│
│  二樓45.3平方公尺)                                │
│  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
│  特別拍賣三個月,且於底價低於擔保物權債權時因已無實│
│  益或六次變賣無人應買時終止變賣程序。建物請依稅籍資│
│  料面積鑑價,拍賣公告註明面積為稅籍資料所載,應買人│
│  應自行注意查明。本件拍賣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
├──────────────────────────┤
│⑵投資兆豐興農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股票面值50,000元 │
│  處分方法:以股票面值為底價,併同不動產一併變賣。  │
├──────────────────────────┤
│⑶現金:99,973元(存款61,163元,保單解約金38,810元)│
│  處分方法:待不動產、股票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
│  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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