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立成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華雄律師(住台北市○○○路○段73號5樓之1)為被繼承人王立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新埔鎮○○里○○鄰○○路19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立成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立成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 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向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㈡、被繼承人即加害人王立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害人尹桂香於91年5月13日結婚,係夫妻關係。王立成因脊椎壓迫神經病痛,日常生活均仰賴尹桂香扶助,而尹桂香經常向王立成表示欲返回大陸,夫妻為此常生爭執。於97年11月12日,尹桂香復表示欲返回大陸,王立成隨即拒絕並基於殺人之犯意,於21時許,持質地堅硬金屬鐵鎚朝尹桂香頭部脆弱之左頂部及右額部重力毆擊二下,尹桂香因此而躺臥於沙發床上,王立成仍續持放置於客廳茶几上長約21.5公分之水果刀朝尹桂香胸前刺三刀、往喉嚨處劃一刀、臉部割劃數刀,致尹桂香頭部受有顱骨多發性骨折及顱內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當場死亡。王立成涉犯殺人罪嫌之刑事責任部分,業據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尹桂香因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等業經聲請人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分別補償被害人之父母尹世衛、張玉芹新臺幣(下同)269,951元及245,981元,並於99年5月6日如數支付完畢,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對王立成求償。
㈢、惟王立成於98年9月1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請求依法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補審字第7、8號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書影本1件、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影本、收據影本各2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中公證處公證之委託書暨公證書影本1件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222、287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據此,本件被繼承人王立成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任何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四、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件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王蕙芬經本院詢問結果,其表示其無意願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其他拋棄繼承人亦無意願,是本院自難強令其等擔任。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竹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律師,經該會以函覆本院參考律師名單,許華雄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律師,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爰選任許華雄律師為被繼承人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