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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顏宗明、金壽豐、李鍾熙、曾璟璇、蔡友才、林明成、王耀興、許光輝、李增昌、榮鴻慶、蔡明忠、陳鳳龍、蔡明興、陸德博、陳盛嘉、朱興榮、黃安捷、林瓊娥、黃欽明、李健偉、黃啟東、張漢卿、焦佑鈞、包德凱、姜秋生、陳邦仁

  • 當事人
    勞工保險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聖忠國際有限公司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俐行實業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 權 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債 權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債 權 人 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 債 權 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債 權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債 權 人 偉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娥 債 權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 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聖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債 權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卿 債 權 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債 權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德凱 債 權 人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上列聲請人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第2 次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尚有利息收入2,461 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以之支用100 年10月14日登報費用3,000 元,不足部分由破產管理人墊付,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函、存款憑條、登報費收據、存摺明細等件之影本為證。 三、查本院於98年3 月20日以95年度破字第7 號裁定宣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00 年10月4 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第2 次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雖有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有匯款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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